安徽省定远县花卉科学研究所

安徽省定远县花卉科学研究所、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25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县花卉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气象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9644317-2。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执行人: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518029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定远县花卉科学研究所与被执行人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俞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