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22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37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37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七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岩
书记员  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