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3民初476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中段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568739J。
法定代表人:江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