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宜桐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毕力、***、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5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迎执字第007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合安路。
法定代表人毕和义,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宜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明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刚,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毕力,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太平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
被执行人叶刚,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大塘乡。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宜桐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毕力、***、叶刚、**、***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少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