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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宜桐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毕力、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宜桐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毕力、***、叶刚、**、***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0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迎民保字第00103号
申请人***,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申请人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合安路范岗镇段。
法定代表人毕力,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宜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民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毕力,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太平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叶刚,男,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大塘乡。
被申请人**,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
被申请人***,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宜桐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毕力、***、叶刚、**、***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宜桐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毕力、***、叶刚、**、***银行存款8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