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宜桐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宜桐机械有限公司、都文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81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宜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兴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117382129(8-8)。
法定代表人:叶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文生,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被执行人:江协雅,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安徽宜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文生、江协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需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400000.00元(不含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224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6400.00元,合计人民币1438800.00元(不含利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都文生、江协雅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438800.00元(不含利息)范围内予以划拨、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甘少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占正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