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3民初18号
原告: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76。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璐,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文川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文川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文川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明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