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宁县和兴装饰工程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23民初4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宁县和兴装饰工程部、***诉被申请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宁县和兴装饰工程部、***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3493.19元的资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和冻结。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443493.19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宁县和兴装饰工程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3493.19元的资产及银行存款,查封和冻结的期限从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 案件申请费2737元,由申请人广宁县和兴装饰工程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达强
书记员  候学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