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04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6幢701。
法定代表人:***。
关于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2512376.00元。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启动全国范围的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微信)、工商进行查询;二、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玉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