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执1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8181997XW。
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6幢701及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2472851A。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粤1202民初6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律师费35000元、受理费3215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000元。因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08735元,上述案款中27241.76元支付(2020)粤1202执1807号执行款,剩余181493.24元属于本案执行款,上述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二、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粤HK××××号车辆、粤H1××××号车辆、粤H9××××号车辆、粤HA××××号车辆、粤HK××××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处置;三、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4幢地下室171至180号汽车位、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6幢702、802房及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6幢701、801办公楼。上述房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中,如有尚余款项可供执行,可申请参与分配。四、本院依法发函截留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的工程款;五、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云南菜甜甜科技有限公司的49%股权,持有昆明凌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持有广东云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51%股权,持有桂林市鼎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11%股权,持有广宁科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65%股权,持有广东好家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持有深圳市科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25%股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