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执4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兴县虔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州背元头岗67号(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4WYB0D5J。
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6幢70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2472851A。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兴县虔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粤1202民初4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新兴县虔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60万元及利息42848.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84.41元、财产保全费3704.8元。因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兴县虔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粤HK××××号车辆、粤H1××××号车辆、粤H9××××号车辆、粤HA××××号车辆、粤HK××××车辆已被本案轮候查封,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处置。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4幢地下室171至180号汽车位、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6幢702、802房及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6幢701、801办公楼。上述房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中,如有尚余款项可供执行,可申请参与分配。三、本院依法发函截留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的工程款。另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