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云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研路3号A4栋3层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ALR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6幢70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2472851A。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云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云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2523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并发协助执行通知至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肇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肇庆市汽车位等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抵押债权数额为2500万元)及被其它法院首轮查封;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上述不动产已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因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2执187、81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商请并移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处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执2184号案的被执行人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案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法处置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肇庆市汽车位等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并由其它法院另案首轮查封,并存在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故上述不动产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上述不动产首轮查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并已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由其它法院首轮查封且已抵押给银行,故暂不能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采取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轮候查封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自行跟踪了解抵押权及首封案件执行情况,及时了解该财产的处置情况,如抵押权或首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或有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应立即径行向该执行案件及我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对案涉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若不及时提交造成的风险及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卢 堃
书 记 员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云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研路3号A4栋3层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ALR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6幢70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2472851A。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云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云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2523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并发协助执行通知至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肇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肇庆市汽车位等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抵押债权数额为2500万元)及被其它法院首轮查封;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上述不动产已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因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2执187、81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商请并移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处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执2184号案的被执行人为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案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法处置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肇庆市汽车位等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并由其它法院另案首轮查封,并存在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故上述不动产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上述不动产首轮查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并已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由其它法院首轮查封且已抵押给银行,故暂不能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采取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轮候查封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自行跟踪了解抵押权及首封案件执行情况,及时了解该财产的处置情况,如抵押权或首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或有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应立即径行向该执行案件及我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对案涉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若不及时提交造成的风险及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卢 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