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万铭玻璃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3730号之一
原告:济南万铭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开源7路5号1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华新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工业集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姜鹏明。
被告:湖北兰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2单元23层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万铭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兰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京0114民初237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10.1万元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案件纠纷已通过私下和解方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兰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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