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665号
原告:北京联运互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科海大道3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北京联运互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联运互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联运互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