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99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乡杏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经济开发区淮河路7号。 负责人:***。 德州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