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99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乡杏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经济开发区淮河路7号。
负责人:***。
德州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