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9325号
原告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14日向原告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