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浩龙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浩龙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2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浩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程义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胡虎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3民初13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浩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423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304234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有价证券及理财投资产品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告之本案执行情况及其权利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雁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焕安

书 记 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