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28民初54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宁县金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大兴路开发区12宗地。
法定代表人:权民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辉,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育林与被告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两被告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育林撤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育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