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大兴路开发区12宗地。
法定代表人:权民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现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于2019年2月3日初步结算单据上载明: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承包的工程款532,365元,***已领356,630元,余款待双方核对后付款。一审在当事人双方没有核对的情况下,认定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68,606元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二审期间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代***支付装修工人工资等款项的新证据尚须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曾昭远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丽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申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