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442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良保,新宁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大兴路开发区12宗地。
法定代表人:权民航,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利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梁钰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