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基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宏基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319民初3341号
原告山东宏基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宏基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基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2元,由山东宏基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冉冉
法官助理刘晓文 书记员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