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旬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8民初1090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07。
法定代表人:陈明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金,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87。
法定代表人:黎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反诉人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对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反诉人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反诉人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3236.00元,由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由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向 林 波        
人民陪审员     胡 自 书
人民陪审员     陈    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刘    娟          
书 记 员   梁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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