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XXX,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XXX,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07。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X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旬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X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7609.3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标的款180326.5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764.00元,被执行人XXX向本院缴纳案件标的款20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XXX对于未履行部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XXX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28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恒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