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8执830号
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约定完成相关款项的核查结算。依据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事项:相关款项的核查结算。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了相关款项的核查结算,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陕0928执8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6月14日结案。
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