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添利鑫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添利鑫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22民初4583-1号
原告深圳市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村添利工业区8号宿舍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蓝添来。
委托代理人庄炜琦,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湖镇镇陈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浪平。
原告深圳市添**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并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粤1322民初458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其申请撤诉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添**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惠州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湖镇支行,户名:惠州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账号:44×××79)人民币132398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担保人陈家庆所有的位于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华通电脑(惠州)有限公司厂区东侧裕丰楼E座203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41593号)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474元及保全费11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添**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解除保全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解除保全裁定,可以自收到解除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解除保全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付晓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欣
书 记 员 陈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