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三新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明三新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向前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6民初11769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明三新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大厦附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348469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向前进,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黎咀村3组3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8011226310。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明三新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向前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