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峰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峰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802民初2351号
原告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峰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绿宝垃圾裂解炉建造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建造垃圾裂解炉贰座和外置专业烟气精过滤系统贰套,包工包料,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章健
书记员  尚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