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

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吕梁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02民初683号
原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1,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2。
原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晋11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晋11民终230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审理期间,追加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95元,减半收取274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乔 伟
人民陪审员 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 乔 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2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