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102民初1522号
原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住所地:**市离石区永宁东路217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63年7月9日生,山西省临县白文镇曜头村人,现住离石区龙凤街副食品家属院,居民身份证号码:×××,系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董事长
住所地:离石区坪头乡坪沟
委托代理人:雒某,男,1975年11月15日生,**市离石区人,现住离石区滨河南东路18号3单元3户,居民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雒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2月,原告与**市离石区坪头乡滴瓦线公路指挥部签订坪头滴水崖至西属巴二级公路路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坪头滴水崖至西属巴二级公路路基工程第三标段。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兼并了山西**盛瑞煤业有限公司(虎山煤矿)和崇里煤矿。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承诺第三标段工程款全部由该公司负责支付并给原告出具了承诺函,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告按约完成工程并与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2009年5月6日,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就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及利息进行约定,但一直未能支付。此后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和离石煤炭运销集团进行整合成立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2012年12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煤矿投产后一次性全部付清所欠原告款项,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6170676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可无异议。尽量友好解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2007年期间,为解决煤炭外运问题,离石区坪头乡政府组织协调坪头乡辖区所属煤矿共同出资修建坪头滴水崖至西属巴瓦窑涧二级公路,并为此成立滴瓦线公路建设指挥部。其中第三标段由崇里煤矿出资500万,其余款由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出资。
2008年2月,原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与**市离石区坪头乡滴瓦线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坪头滴水崖至西属巴瓦窑涧二级公路路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滴水崖至西属巴瓦窑涧二级公路路基工程(即第二标段),该工程承包给原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由原告对该段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9267361元。”
2008年2月15日,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承诺函,鉴于崇里煤矿正在被我公司资源整合中,崇里煤矿出资的500万元工程款由我公司承担,第三标段工程款全部由我公司负责支付贵公司。
2008年8月26日,**市离石区坪头乡滴瓦线公路建设指挥部与山西**路桥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变更令》,增加工程款1170677元。
2009年5月6日,原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与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坪头滴水崖至西属巴瓦窑涧二级公路第三标段路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经双方结算,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欠山西**路桥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6170676元,具体包括剩余未付工程款500万元,工程变更增加款1170676元。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并按照月息1.5%支付山西**路桥有限公司利息,逾期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2012年12月5日,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承诺函,“由于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和煤运资源整合中遗漏了所欠贵公司债务,为此我公司向贵公司承诺如下:我公司承认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坪头滴水崖至西属巴瓦窑涧二级公路第三标段路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所欠贵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由我公司负责,我公司承诺等煤矿投产后连本带息一次性全部付清贵公司。”
2018年11月6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勤保出具《关于滴瓦线公路建设有关情况的说明》,“2009年到2010年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和煤运进行了资源整合,成立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承接了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2010年9月19日锦瑞煤业遭受了意外水灾,有关资料灭失,此后一直未恢复生产。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路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一直向我催要工程款,每年都催要好几次,但煤矿一直无力支付。2016年年底刘某催要时,我说等煤矿开了或有了转机,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后来一直在谈转让煤矿的事,2017年煤矿转让时忙的忘记此事了。今年6月,刘某又找我要钱时,我才记起此事,但我已将自己在山西昌梁锦瑞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山西孝东煤焦公司,我也不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
截止现在,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未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6170676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举证、质证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和煤运进行资源整合,成立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承接了山西**锦瑞煤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坪头滴水崖至西属巴瓦窑涧二级公路第三标段路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工程款,现被告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按合同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按协议约定的月息2%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工程款6170676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息2%计算,从2009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支付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499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宁柱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