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全、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民终3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全,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珍,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全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双方对收尾工程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被上诉人一审举示的3万元收据体现为收到刘文学一台750拌站顶工程款3万元,具体抵顶哪笔工程款没有查清;关于双方另行结算的644060元等其他工程款应当查明具体的给付时间,以确定被上诉人一审举示的4.3万元收据是否能证实偿还本案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兆宇
审判员  武建明
审判员  周雪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赵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