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某某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21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13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1100701120670D。
法定代表人;张宝珍,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被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因修缮伊拉镇农村公路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2%。借款到期后,被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原告要求被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息合计41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山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且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现在的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故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789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判员  肖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