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民终2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现住**市离石区龙凤街副食品家属院,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1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晓瑜
审判员 张晓艳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