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21民初252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