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21民初2528号
原告:**全,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全与***、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