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147号
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794625。
法定代表人:邹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桥背管理处礼祥里村礼祥里路21栋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3605007D。
法定代表人:章爱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创业工业园9栋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K92L5A。
法定代表人:朱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龚爱明,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龚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龚爱明银行存款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龚爱明银行存款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