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147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794625。
法定代表人:邹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桥背管理处礼祥里村礼祥里路21栋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3605007D。
法定代表人:章爱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创业工业园9栋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K92L5A。
法定代表人:朱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龚爱明,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龚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114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龚爱明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龚爱明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