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482号
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桥背管理处礼祥里村礼祥里路21栋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3605007D。
法定代表人:章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创业工业园9栋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K92L5A。
法定代表人:朱盛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递交保单提供担保。2021年7月14日,新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482号
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桥背管理处礼祥里村礼祥里路21栋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3605007D。
法定代表人:章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创业工业园9栋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K92L5A。
法定代表人:朱盛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递交保单提供担保。2021年7月14日,新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杰诚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余市锦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