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

79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华邦国际大厦****。
负责人:孙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镜雯,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富,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国华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胥 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邵绘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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