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3财保39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满族,住平泉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满族,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奈曼旗恒达建筑有限公司(恒达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大猛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奈曼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园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