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奈曼旗恒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29号区。
法定代表人:*大猛,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审被告:奈曼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奈曼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奈曼旗恒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奈曼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奈曼旗恒达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标的虽与建设工程有关,但本质是为了解决**、***与***、***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四人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待,故奈曼旗恒达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芳
审判员柴燕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曹禹
书记员姜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