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5民初2662号
原告:奈曼旗恒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089584259C。
法定代表人:韩大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京,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被告:***,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原告奈曼旗恒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奈曼旗恒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奈曼旗恒达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奈曼旗恒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秀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丽红
书记员 李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