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6809号 申请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朝阳东路建材市场钢材区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通彤,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大通县人民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宁锦熙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3号五四百货大楼写字楼12楼12-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宁锦熙源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并提供财产线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黄河路支行,账号:×××)或者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青海易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担保额度为2500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锦熙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