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203民初198号
原告:平安东润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上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平安东润水泥制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冶某某,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
被告: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原告平安东润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冶某某、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平安东润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东润水泥制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安东润水泥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平安东润水泥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