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裕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裕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9民初322号 原告:***,男性,1965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告:陕西裕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县XX中心。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系该中心职工。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陕西裕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XX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