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9民初322号
原告:***,男性,1965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告:陕西裕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县XX中心。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系该中心职工。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陕西裕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XX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