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3333号
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663128841。
法定代表人:王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丽,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众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62578984W。
法定代表人:吴仑。
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众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80元,由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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