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全,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汇城市花园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7390040H。
法定代表人:朱亚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固镇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华创公司在承包南乔小学教学楼及其附属工程后,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秦磊,秦磊又转包给***。秦磊与***在《房屋建筑承包转让合同》中约定“等校方第一笔工程款下来的时候,扣除原秦磊实际交的保证金,但是秦磊原先交的保证金及其一些费用由***同志领取”。华创公司向***出具的《收条》所载明“我公司收到安广顺南乔小学教学楼及附属工程履约保证金及工人工资保证金,共计壹拾叁万捌仟元整。待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完善后退至安广顺银行账户。”秦磊是否向华创公司实际支付了工程保证金这一事实会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但原判对于此节内容未予查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可通过追加第三人秦磊参加诉讼等方式进一步查明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宇堂
审 判 员 洪增余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兆云
书 记 员 施 微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