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1840号
申请人:***,女,1969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亚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