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540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清,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思维,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为,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告: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汇城市花园1-3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7390040H。
法定代表人:朱亚飞,总经理。
原告***和被告**为、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2元,减半收取为4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晨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邱雯娟
书记员王旭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