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33号之一 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如山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95728662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建筑业大厦2层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739004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2024年2月1日,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4元,保全费312元,由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