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4593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一般授权)
被告:浙江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